2007年 April的文章彙整

台灣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中途增購保額辦法

2007年 April 30日(Monday)

如果您有國泰人壽以前的保單,請參考一下這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中途增購保額辦法,它讓你可以用以前較低的費率增加保單的保額。好處多多。

保險契約中途增購保額辦法
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訂定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修訂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修訂
第一條:為滿足保戶在保險期間各階段之需求,並增加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中途增購保額:
    一、保險主契約生效後,於正常繳費期間內,每滿五年(若曾延長終期者須扣除延長期間計算)得申請中途增購保額,但繳費期滿當年度及繳費期滿後則不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
    二、被保險人於主契約訂立滿二年後結婚(限一次)或婚生子女出生,得於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保單週年日辦理中途增購保額,主契約訂立未滿二年結婚或婚生子女出生者,得保留中途增購保額資格至第三保單週年日,但同一保單年度內同時發生二次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之事由時,僅以增購一次為限,保留中途增購保額資格者亦同。
第三條:同一保單年度內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中途增購保額之要件者,僅以增購一次為限。
第四條:符合中途增購保額之要件者,須於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之保單週年日且保險費繳費次數須達週年之整繳次當月辦理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第五條:要保人放棄任何一次中途增購保額時機時,即不予保留。
第六條:中途增購保額之對象限於有效契約且被保險人於投保(含申請復效及加保)時,係標準體承保者為限。
第七條:中途增購保額之保險費按原投保年齡計算,並應按增購之保額補收保單價值準備金。但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值小於增購保額之解約金,則按增購之保額補收解約金。
第八條:每次中途增購保額均不得大於原投保基本保額的20%,且每次增購保額最高以基本保額50萬為限,累計最高以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或中途增購當時到達年齡所對應較大之承保限額為限。
第九條:除下列商品不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外,其餘商品皆可辦理中途增購保額:
    一、(新)青春(甲、乙型)、(新)婦女險、貸款償還保險、輕鬆還定期、住得安定期、(新)防癌主約、安適防癌主約、安護防癌主約、安利防癌主約、真愛一生防癌主約、(新)定期主約、全祿定期主約、定期100主約、添順不分紅定期、(新)住院終身醫療、安康住院醫療終身、安和住院醫療終身、醫療帳戶終身、(新)遞延年金、長富遞延年金、長鴻遞延年金。
    二、美滿人生定期附約、(新)防癌附約、安適防癌附約、安護防癌附約、安利防癌附約、真愛一生防癌附約、(新)(配偶)定期附約、全祿定期附約、定期100附約。
    三、凡於本辦法訂定後所開辦之新險種,其類型為定期保險、健康險、年金險者,一律不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
第十條:凡屬下列之契約狀況者,一律不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
    一、契約停效者。
    二、契約免繳保險費者。
    三、契約辦理申請保險金給付中者。
    四、契約辦理保全變更中者。
    五、以支票繳交保險費未兌現者。
    六、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保險者。
    七、契約辦理縮小保額及延長年期,自變更生效日起未經過一年以上者。
    八、契約之保險費以躉繳方式繳納者。
    九、契約復效後未達二年以上者。
    十、契約之保險費因自動墊繳未辦理清償者。
    十一、被保險人曾因罹患重大疾病、生命末期、需長期看護狀態、或各級殘廢事故,而領取主契約所載保險金給付者。
    十二、連生型保險契約之主被保險人身故,已領取身故保險金者。
第十一條:辦理中途增購保額應備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如以被保險人結婚或生子為申請中途增購保額之事由時,並須檢具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第十二條:本辦法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訂或廢止。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可後公佈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前進大陸,to go or not to go?

2007年 April 19日(Thursday)

影片大綱:不久前,中國大陸才公佈今年首季經濟成長率高達11.1%,這樣強勁的經濟成長,讓許多工作人不得不對這個擁有十三億人口的市場,投入更多的想像與嚮往。
 該不該到中國工作不是新鮮的話題,但當世界競爭逼使到對岸工作成為多數年輕人不得不面對的選擇時,「To Go or Not To Go」,成為許多人心中的困惑。
 天下雜誌資深記者馬岳琳深入中國大陸採訪,告訴你台灣人在大陸的工作挑戰與機會,以及西進前該注意的六大事項。
http://www.cw.com.tw/media/media.jsp?superID=v101&subID=1807